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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教你“依法爱娃”——访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高晨宇
时间:2022-05-26来源:尚一网作者:编辑:彭诗韵

    □记者 李白 通讯员 皮雅君 尹志

    如何正确教育孩子,过去,是家长的一份义务;现在,是一份法定的责任。

    2021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也让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

    5月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高晨宇从不能溺爱孩子、打骂孩子、布置过重的作业等几个具体方面,来阐释《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每一个家长的规定,和对一个家庭的影响。

    不能过分溺爱孩子

    作为父母,疼爱孩子的心理可以理解,但不能过分溺爱孩子,这样容易让孩子养成依赖父母的习惯,缺乏自立能力。高晨宇认为,溺爱还容易使孩子娇惯蛮横、肆意任性,以自我为中心。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第(六)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帮助未成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所以,高晨宇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既是一部以立德树人为主线的法律,更是一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法律,为人父母要懂得及时放手,舍得让孩子吃苦,尽量让孩子养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习惯,培养孩子的自理能力。

    不能“棍棒”教育

    “我相信有很多父母为了让孩子听话,往往采用‘棍棒’教育,但孩子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氛围中,会影响其心理健康,同时孩子也会从父母身上学到以暴制暴,遇到问题想用暴力解决。”高晨宇说,教育孩子不能简单粗暴,我们要正确对待孩子的错误,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作为父母要用科学的教育方式与孩子共同成长,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温馨环境,让家庭教育充满关爱和笑声。

    不能激进教育

    作为家长,教育孩子不能过于焦虑和激进,孩子还小,学习任务过重,可能会引起孩子的厌学情绪,甚至造成心理问题。

    高晨宇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他说,父母对孩子的期望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能盲目攀比,要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让孩子也有自主选择权,还孩子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

    近年来,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 “一号检察建议”为抓手,创新打造“彩虹桥”未检工作品牌,全力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利剑护蕾”等专项行动,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每一个孩子都是上天送给父母最好的礼物, 高晨宇表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为家长正确、科学的实施家庭教育提供了行为指引,检察机关将义不容辞引导和督促家长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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