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一网讯(记者 蔡文龙 通讯员 李湘琳)近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依法对焊工朱某清违规操作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雇主李某文、曾某勇被罚款500元。
4月7日8时30分,武陵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东江街道辖区内某米业公司厂区发生火灾。接警后,该大队朗州消防救援站迅速赶赴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消防员赶至现场发现起火部位位于该厂区1号废弃油罐,油罐内部的塑料制品已烧熔,罐内铁锈脱落,地面有大量焊渣。所幸救援及时,此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原来该米业公司负责人原本打算把厂区内两个废弃的油罐卖掉,于是联系了收购废铁的李某文。李某文又邀请曾某勇合伙购买该米业公司废弃的两个油罐。4月6日,李某文和曾某勇安排焊工朱某清从废弃的1号油罐顶部开始切割,并发现了油罐内部有一层塑料。4月7日上午,在没有对1号油罐内部这层塑料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继续安排朱某清在1号废弃油罐的上部进行氧焊切割。
经武陵区消防救援大队火调人员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认定此次火灾是朱某清在进行氧焊切割作业时,未对作业环境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继续氧焊作业,焊渣掉落在油罐内部的塑料上而引发火灾,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随后,该大队将案件及相关证据移交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东江派出所,该所依法对三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
武陵消防提醒,电焊、明火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用火用电消防安全,严格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履行内部动火审批手续,操作现场要有专人监护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谨防此类火灾事故的发生。